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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13-07-03 14:28:12 被阅览数: 2440 次 来源: 南宫28ng·(中国)集团
 
金泰管〔2013〕3号
 
违纪考核制度
 
一、  制定的目的
纪律或有秩序的行为是在竞争的环境中为了圆满达到公司的目标必需的,亦是为了公司保护其员工未来利益所必需的。公司期望员工理解并以自律的行为无条件和负责地接受纪律为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三、违纪处分
公司订立了下列可能发生的违纪事件及相应措施:
1、一次轻微违纪,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金100元
2、一次一般违纪或一年内2次以上轻微违纪,给予警告并处罚金200元
3、一次较严重违纪或一年内2次以上一般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4、一次严重违纪或一年内2次以上较严重违纪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轻微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轻微违纪,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佩带胸卡,不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
2、上班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上网玩游戏、听音乐、聊天或观看与工作无关的新闻、小说等怠慢工作的;
3、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未经批准在工作场所用餐的;
4、上班时间私自会客或会客未征得部门同意至指定地方的;
5、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的;
6、未经同意,一年中无故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2次以上或培训中途退场的;
7、违反食堂就餐规定的;
8、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到3次的,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到5次的;
9、提供虚假病、事假条休假1天以上的;
10、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
11、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12、损害公司厂容厂貌,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抛垃圾、乱堆放物品的;
13、电话或待客用语不文明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14、旷工1天的;
15、管理人员未按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好下属的工作的;
16、管理人员对下属不良行为知情不报的;
17、其它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或公司的其它相关管理规定的;
五、一般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的;
2、上班时间睡岗,或躺卧休息,或擅自离岗的;
3、在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吵闹,无理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正常休息的;
4、不服从上级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工作任务的;
5、不按规定打考勤卡的;
6、没有公司指定的招待任务,酒后上岗的;
7、不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的;
8、上班或加班时间未办理出门手续强行外出的;
9、连续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的;
10、连续旷工2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旷工4 天以上的;打上、下班卡,但不上岗工作,时间连续超过2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4天以上的;
11、提供虚假病、事假条,休假在2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休假在4 天以上的;
12、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十二个月中累计涂改的时间在3天以上的;
13、未经同意,十二个月中无故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3次以上的或中途退场的;
14、怠慢客户、政府机关、供货商、协作方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在公司公共场所粗言秽语,辱骂诽谤同仁的或传播有损公司形象消息的;
16、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元-3000元人民币的;
17、未经公司许可,私自带人进入公司参观的,在公司内私自拍照的;
18、未经公司批准,部门私自招聘人员的,除给予部门相关负责人警告处分外,还需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19、面对突发事件惊慌失措、逃避责任的;
20、隐瞒、包庇、纵容各类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
21、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而擅自操作的;
22、在工作时间参与打牌、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2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或延长加班时间的;
24、未经部门许可擅自调班调休的;
25、未经内部职责调整或未经过适当批准,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
26、不遵守业务程序,工作程序,不按章操作的;
27、其它违反公司或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达到警告处分的;
六、较严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严重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的;
2、对同仁恶意攻击、诬陷、伪证,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无理取闹、暴力威胁、恐吓同事、破坏工作秩序、团队建设、以及语言粗鲁、顶撞公司领导的;
3、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4000元;
4、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未经允许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影响安全生产的;
5、未经同意,十二个月中无故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5次以上或中途退场的;
6、连续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的;
7、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8、打上、下班卡,但不上岗工作,时间连续超过3天以上,或十二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
9、提供虚假病、事假条,休假在3天以上,或十二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
10、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十二个月中累计涂改时间5天以上的;
11、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的,未经批准将未成年人带入生产、工作岗位的;
12、不服从上级、主管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十二个月中3次劝说不听的;
13、工作时间酗酒吵架闹事的;
14、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如一方违反公司规定将接受处罚,而另一方为之辩解,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
15、虚假业绩、瞒报事故者而蓄意获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的;
16、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17、管理人员语言粗鲁、谩骂下属的;
18、随便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告示牌、张贴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告的;
19、擅自移动或动用消防、救生、报警器材、设备、设施和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
20、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的;
21、轮班制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轮班的;
22、安排不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的;
23、其它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较严重违纪行为。
七、严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服从上级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安排工作任务,十二个月中6次以上劝说不听的;
2、连续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迟到或早退15次以上的;
3、连续旷工4天以上,或十二个月中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
4、打上、下班卡,但不上岗工作,时间连续超过4天,或十二个月累计超过6天以上的;
5、提供虚假病、事假条,休假在4天,或十二个月累计超过6天以上;
6、私自涂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十二个月中累计涂改时间6天以上的;
7、未经同意,十二个月中无故不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6次以上或中途退场的;
8、未经许可在职外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
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的;
10、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11、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等,情节严重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12、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生产、工作场所的;
13、利用病、伤、事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14、殴打或雇凶殴打同事、领导,或相互打架的;
15、在公司内从事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
16、偷窃、骗取侵吞公司、同事财物的;
17、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的;
18、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19、意图纵火或已纵火毁坏公司财产的;
20、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2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名誉的;
22、参加非法组织的;
23、在禁区吸烟,以及在非禁烟区吸烟造成安全事故的;
24、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司等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岗位,受培训者如不能获取上岗操作证,经培训仍不能获取上岗操作证的,公司组织的各项考试二次成绩不合格的;或调整其岗位,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5、挪用公款或采用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
26、违反职业道德,有意在生产、办公等公司区域从事各种破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7、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将公司的资金、房产、印章、证照、车辆、设施、设备、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予、转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28、离职时拒不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擅自带走公司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其它资源的;
29、安排不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上岗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1-10级伤残或给公司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事故);
30、查出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31、故意提供虚假学历、专业证书、身份证、婚育证、就业证、资格证、健康证明,隐瞒影响工作的病史、受伤经历或工人经历,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32、管理人员在下属的晋升、考核、奖惩、和分配中谋取私利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利用职权受贿,索取或变相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33、外出工作时做不实记录,向公司申报不实费用的;
34、仿效上级主管签字进行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的;
35、在公司调查、核实时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36、在公平合理条件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虽经教育仍拒签的;
37、擅自录用未经公司批准录用的员工,经公司指正后拒不改正的;
38、其它违反公司或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
八、处分的实施
1、各类处分,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相关书面材料,报总经理批准;
2、当本处罚条款中未列举和情况发生时,其研究后的处理结果自然作为本制度的补充条款,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则参照执行。
九、处罚的送达
员工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上签字确认,如员工不签字,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以挂号信或其它方式送达员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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